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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店鋪、商場、餐廳等建築物,其各店舖間皆以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隔,惟以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5條之風管貫穿防火牆面,是否符合同編第89條規定視為他棟建築物1案,本署意見如說明,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07.17.營署建管字第1040041341號

說明:

一、復貴署104年6月22日消署預字第1041110650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9條規定,「……建築物以無開口且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地板所區劃分隔者,適用本章各節規定,視為他棟建築物……」,至於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5條規定之風管貫各店舖之穿防火牆面者,與上開無開口之規定有違,故各店舖不得視為他棟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