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省(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業務章則第15條第2項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4.02.06.營署建字第50372號
說明:
一、復貴局83年12月28日83高市工務建字第41212號函。
二、本案有關省(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業務章則第15條第2項規定「為維護公共安全並保障委託人及建築師雙方權益,前項酬金,得由省(市)建築師公會代收轉付」,經查本部83年8月10日台內營字第8388208號函會議紀錄已明釋,依其立法性質,係屬任意而非強制之規定,詳如附影本,請轉知建築師公會確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