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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省(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業務章則第15條第2項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4.02.06.營署建字第50372號

說明:

一、復貴局83年12月28日83高市工務建字第41212號函。

二、本案有關省(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業務章則第15條第2項規定「為維護公共安全並保障委託人及建築師雙方權益,前項酬金,得由省(市)建築師公會代收轉付」,經查本部83年8月10日台內營字第8388208號函會議紀錄已明釋,依其立法性質,係屬任意而非強制之規定,詳如附影本,請轉知建築師公會確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