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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臺灣省轄都市計畫住宅區得否申請設置「利用電腦網際網路供人下載或擷取遊戲之營業」乙案

內政部90.4.9台內營字第九○八三一五三號函
按本部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八四號函業明釋,旨揭營業之性質與前臺灣省政府訂定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現行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遊藝場並不相同,準此,旨揭營業如未經貴府依上日細則現行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公告或於各該都市計畫書中限制其使用,自得於旨揭分區申請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