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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歷年滯納舊欠工程受益費,經催徵追繳無效者,擬具註銷報結之條件請核備乙案


行政院63.8.22.台六十三內第六三九八號函
「本案台北市歷年來滯納舊欠工程受益費,均發生於決算法修正之前,似應由台北市政府逐案查明,依照未修正前之決算法第七條及有關法令之規定,本於職權妥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