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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請同意放寬不符合國宅承購資格者申購國宅後再轉售時之資格限制乙案

內政部91.6.28台內營字第○九一○○八四六一九-一號函

一、本案經本部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邀集貴府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等七縣市政府會商決議略以:關於不符合國宅承購資格者申購國民住宅後再轉售時之資格限制,仍應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辦理。會議紀錄已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以內授營宅字第○九一○○八四四二八號函送貴府(諒達)。

二、至於本部七十五年六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四○四一四四號函中「開放供一般民眾承購之國宅,其未享有國宅優惠利率貸款及免徵不動產買賣契稅等優惠,建築改良物登記簿標示部『主要用途』欄內自不必註明『國民住宅』字樣,其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地政主管單位得逕行依法辦理,不必先經國宅單位同意。」之解釋,本部已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四六一九號令廢止在案(諒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