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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之土地,申請貸款自建國民住宅,其是否為農地之認定,請依本部七十年三月十日台內地字第一○四○九號函示辦理

內政部營建署86.4.2營署宅字第○六八五四號函目前地政機關對土地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執行範圍如下:

一、未實施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地區之田、旱地目土地。

二、經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或保護區之田、旱地目土地。

三、經依區域計畫編為農牧用地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