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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基地鄰按經都市計畫發布為道路預定地之他人私有土地,申請建築許可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1.09.21.台內營字第101857號

說明:

一、復貴院71.09.09.刑孝字第30747號函。

二、按建築基地鄰接之都市計畫道路尚未開闢,合於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者,得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准予建築。至申請建造執照應檢附證件,建築法第30條、第31條、第32條亦為明定,得免檢附該鄰地所有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

三、檢附前開法條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