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利用都市計畫前己興建完成之舊有房屋設廠且面積超過200平方公尺,可否憑建築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房屋結構安全證明書辦理工廠設立登記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9.03.24.台內營字第8982860號
說明:
一、復貴局89年1月24日工(88)7字第0890010170號函暨依本部中部辦公室89年3月1日台89內中營字第77B-8903367號函辦理。
二、查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79年3月14日(79)建一字第196527號函規定,舊有合法建築物且其附有由合法建築師事務所所勘驗並出具之安全證明文件,原則可先行准予工廠設立登記,並附告「建築部份,請依建築法有關規定申(補)領使用執照」乙節,係基於工廠設立登記與建築管理分開處理之原則辦理,本部同意繼續適用,以資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