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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昇降設備汰舊換新,在不變更建築物結構之情形下,得否免申請雜項執照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85.07.05.台內營字第8572933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5.05.15.(85)北市工建字第104683號函及85.06.04.(85)北市工建字第105296號函辦理。

二、建築物昇降設備汰舊換新在未變更建築物結構體及載重,且機房、機坑機進等尺寸不變,而符合新速度之安全標準,得免申請雜項執照。惟其使用許可仍應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部營建署81.04.18.81營署建字第50935號(詳附錄一)會議紀錄六討論事項及決議內容(一)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