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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領有建造執照施工中結構部分需變更設計,因部分起造人拒絕會章無法辦理變更手續,可否依本部68.03.21.台內營字第008693號函(註)辦理乙案,請查照轉行。

內政部函 79.10.24.台內營字第837390號

說明:

一、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79.09.20.業字第1225號函。

二、按建築物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建築法申請辦理,係建築法第39條明文規走,本案如因結構需變更設計,自應重新申請許可,得依本部68.03.21.台內營字第008693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