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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行政院62.07.28.台62內字第6419號函中9項結論第6項規定:「已發使用執照或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在禁建期間申請變更為娛樂用途者,似不應許可」所稱已發使用執照自應包括娛樂用途者在內。

內政部函 63.03.16.台內營字第569439號

說明:復63年2月12建四字第1607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