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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起造人奉准改名,得否據以更改原核發使用執照起造人姓名乙案,仍請依本部65.08.12.台內營字第684103號函(註)辦理。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9.07.11.台內營字第816175號

說明:復 貴廳79.06.27.建四字第2343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