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集合住宅類( H-2類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涉及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迴轉半徑檢討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07.26.國署建管字第1131115090號函
說明:
一、依據立法委員王鴻薇辦公室113年6月24日中薇服字第1130624006號函辦理兼復貴管理委員會113年6月21日113圓城管字第1130621001號陳情函。
二、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6條附表二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簽證項目表,備註二「供H-2組別集合住宅使用之建築物,依本表規定之檢查項目為直通樓梯、安全梯、避難層出入口、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已有明定。
三、依本署112 年8 月22 日新聞稿所載:「 ……建築技術規則針對避難用樓梯的設計在民國71年7月15日修頒時增加規定開向樓梯平台的門扇開啟半徑不可以與樓梯寬度的迴轉半徑相交,這條規定主要的目的是在確保民眾進到樓梯空間避難時,逃生動線應該維持安全順暢無阻礙,基於法不溯既往的原則,只有修法後申請興建或變更用途的建築物會受到這條法規的限制,各專業人員在進行個案檢查時,以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執行個案抽複查時,應該依據這個標準來做個案認定。 ……」業已明示,惟行政法規中如無溯及既往之規定,則適用法規時不得任意使之發生溯及既往之效力(法務部 83 年 1 月 22 日( 83)法律決字第 01549 號函參照),故71年7月15日前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物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四、有關所詢加裝之鐵門如以加設門弓器並限定開門角度45度,得否視同符合「樓梯平台門扇之迴轉半徑不得與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內樓梯寬度之迴轉半徑相交」檢討項目規定1節,查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規定,門弓器多係按裝於本編第76條第3款之常時關閉之防火門,目的在當防火門被開啟後可自動關閉,以確保防火區劃得予維持。又門弓器之開門角度與復歸情形,具隨時改變之不確定性,其與本編第33條立法原意分屬二事,不得以此建議方式檢討上開檢討項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