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建築師事務所函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興建農舍應注意事項第5款法規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7.09.03.營署綜字第0972914449號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7月25日農授水保字第0970140871號函轉貴建築師事務所97年7月21日97恕字第0970721號函辦理。
二、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規定:「四、興建之農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五、農舍之放流水應排入排水溝渠,其排入灌溉專用渠道者,應經管理單位同意;其排入私有水體者,應經所有人同意。」,已有明定。貴建築師事務所所提相關疑義,本署意見如下:
(一)「放流水排入排水溝渠,非灌溉專用溝渠,亦非私有水體,而是一般道路,或現有道路邊溝,是否仍須取得管理單位同意」,按農舍之放流水應排入排水溝渠,並經管理單位或所有人同意,係為避免放流水污染農田與影響排水溝渠管理單位或所有權人之權益。至貴建築師事務所所稱「一般道路,或現有道路邊溝」而非灌溉專用渠道或私有水體,則自不受上開條文限制。
(二)另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排洩於道路溝渠,涉放流水承受水體事宜,雖不受上開辦法限制,惟仍應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至道路溝渠之管理單位認定係屬個案認定,宜請逕洽地方政府協助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