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後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相關事宜之處理原則,請依本部營建署本(八十六)年一月十三日營署綜字第五○四一四號函示之會議決議內容辦理
內政部86.3.7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二三九○號函
一、按台灣北、南、中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業經本部及台灣省政府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廿四日及去(八十五)年六月廿八日、八月廿二日先後公告實施。而台灣東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草案)亦經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於去年十月二日第四十三次委員會議審議,並經本部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八五八五九一七號函復台灣省政府,依前開會議決議內容,修改計畫書圖後,報本部核定。是台灣東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亦將於近期內核定及公告實施。然由於各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告實施之日期皆不相同,而台灣東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也尚未公告實施;尤其區域計畫賴以執行之相關法令,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及地政機關相關變更作業要點,目前或剛完成修訂,或正配合研修中,是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案件涉及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相關規定(如開發面積達一定規模者,需循分區變更程序辦理等),應如何辦理?又應以何日期做為開發案件必須依各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所規定內容及程序辦理之基準日?凡此,不無執行疑義。故本部營建署於本年一月六日邀集相關機關研商「研商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後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相關事宜」,並獲致左列處理原則之共識(詳該署本年一月十三日營署綜字第五○四一四號函示之會議決議內容,附件一): (一)申請開發案於各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後,方經政府受理之案件,其辦理土地變更相關事宜,皆應依各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所規定之程序及內容辦理。 (二)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前,業經政府受理之開發案件,其開發規模已達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所規定需辦理分區變更者,原則上仍依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前,相關法令所定之內容辦理。
二、為使台灣各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規定內容,能積極推動執行,以落實各項土地政策。請貴府依本部營建署前開會議決議內容,配合辦理。
三、隨文檢送本部營建署前開會議紀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