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部97年10月22日召開研商「農地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在尚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前,其農會會員資格如何保障」會議紀錄乙份
內政部97.10.31台內營字第0970808715號函
會議結論:
(一)查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條之1規定,該辦法所稱重劃完成之日,係指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實地指界及交接土地等各項工作均完成之日;另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40條規定,區段徵收完成之日,係以土地接管日期為區段徵收完成之日,但工程驗收在土地接管日期之後者,以工程驗收合格日為準。是以,有關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2條第4項規定所稱「指定開發方式已完成開發日止」乙節,可參依上開法規規定辦理。
(二)按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於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其法律效果即告確定,該土地雖得依原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惟已無法依原來農業用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使用。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i條第4項規定,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仍依原來農業用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使用」之證明文件,執行確有困難。為協助基層農會會員資格之審查及認定,由本部先行協請地方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於核發本案土地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時,配合加註「得依原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文字,並請行政院農委會儘速配合適切修正上開辦法,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