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九二一震災影響原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危樓拆除,而該房屋抵押權人提出權利主張申請暫勿拆除,應如何處理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8.12.21.台內營字第8878342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88年11月1日(88)投府建管字第130119號函辦理。
二、按設有抵押權之房屋申請拆除執照應否抵押權人同意,前經本部68年10月19日台內營字第039221號暨72年6月11日台內營字第159334號函釋應請申請人檢附抵押權人同意證明文件。又建築物如有建築法第78條第3款免請領拆除執照規定情事或同法第81條、第82條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執行強制拆除行政處分時,自得依該條文規定辦理,至抵押權人之權益宜循民法有關規定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