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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政府函為都市計畫劃設瓦斯設施用地(計畫說明書列為公共設施用地)目前尚未開闢使用,是否可比照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免徵工程受益費案

內政部88.11.22台內營字第八八七七九七九號函
查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保留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免徵工程受益費為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另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規定:」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保留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係指當地地方政府依法報經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所訂定保留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本案瓦斯設施用地既經都市計畫列為公共設施用地,且尚未開闢使用,合於上開免徵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