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繼承農地後再辦理分割,可否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案,復請查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93.07.01.農授水保字第0931848722號
說明:
一、復貴府93年6月21日基府建農貳字第0930065291號函。
二、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取得(繼承、贈與、拍賣等)之農地,申請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應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申請農舍需有最低面積、土地取得應滿一定期間…等等規定。
三、共同持有持分之農業用地,得由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興建農舍,或由其共有人之ㄧ提出申請,惟應取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其他共有人不得就其應有部分申請建築,亦即共同持有持分之農地僅能提供興建一戶農舍,其申請人資格條件,仍應符合上開辦法第3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