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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04年度住宅補貼方案之租金補貼,因臺南市政府未同意增加自籌經費,該市維持原計畫戶數,其他直轄市、縣(市)之租金補貼申請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均予以補貼

內政部104.11.25台內營字第1040817081號函

一、有關租金補貼複審合格戶數確定後,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以各直轄市、縣(市)複審合格戶數及自籌款比率重新分算本部補貼戶數經費和直轄市、縣(市)補貼戶數經費。

(二)複審合格戶評定點數由高至低排序,評定點數排序在前者為本部經費支應,排序在後者為該直轄市、縣(市)經費支應。

(三)排序後如因評定點數相同無法區分列入本部經費補貼或直轄市、縣(市)經費補貼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公開或其他公平、公正之方式辦理抽籤決定。

二、104年度租金補貼複審合格戶數大於計畫戶數,需由直轄市、縣(市)自籌款支應之戶數,經費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請宜蘭縣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及金門縣政府自行編列經費支應。

(二)高雄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及花蓮縣政府所需經費將由本部經費先行墊支。本部將於105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自籌戶數扣除本部經費先行墊支之戶數後,再推算本部應補助之戶數及經費,其計算細節俟複審合格及實際補貼戶數確定後另案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