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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程序違建可否補發建照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1.05.14.台內營字第087528號

說明:

一、復 貴府71.02.04.71府建一字第142243號函。

二、案經本部於71.04.30.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研議,獲致決議如次:

(一)本案○○工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廠房座落桃圍縣中壢市,係屬「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之適用地區,又該廠房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依據前開辦法第14條及建築法第3條之規定,應依建築法請領建築執照。該公司廠房未經領得建照即行動工興建,業已違反建築法第25條之規定,自應依同法第86條規定罰鍰補辦建築執照。

(二)按該地區為實施都市計畫,業經發布禁建命令。依照「台灣地區擬定、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辦法」第2、3條之規定,其經拍照有案部分,得繼續施工至各該樓層為止。如該公司廠房另需新建部分,自應依上開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