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民住宅條例規定主管機關執行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工作,其經費來源及運用之法令疑義乙節
內政部營建署88.9.29.營署宅字第三○八九二號函
一、有關國民住宅售價百分之二點五提撥款為政府公款或各社區住戶所有乙節,本部七十四年八月十九日業已台內營字第三三七六○九號函釋在案。
二、關於國民住宅公用部分及社區檢修維護費用由何者負擔,及何謂「公用部分及社區設施」項目疑義,查「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十條業已明確規範國民住宅之檢修,維護範圍、責任及費用負擔。至於本部七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台內營字第二五○八九九號函係為以減輕住戶負擔並順利執行社區管理維護服務工作所為之函釋,與國宅條例第十八條及管理維護辦法第十條等規定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