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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所使用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複)查報告書」其檢查項目次中之法令依據是否足以作為檢查結果判定之依據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1.03.13.營署建管字第0912902625號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90年12月5日建師全聯(90)字第0860號函辦理。

二、關於工業、倉儲(C)類第2組之建築物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時,對於檢查報告書中所載之防火避難設施類中之檢查項目防火區劃,除依所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0條、第76條及第77至第87條規定檢討外,如適用「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第5條規定者,仍應依該標準規定併同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