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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舊有工廠無法申領使用執照,消防設備不合規定,應依何法處理。

內政部函 74.01.09.台內營字第276515號

說明:

一、查本案土地位於台南縣,係屬非都市土地,該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業於65年6月公告,其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自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至所謂「舊有工廠」如係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為建築法施行前建築者,應有同法第96條之適用。

二、按前開法條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使用執照之核發,由省(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