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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工業用地證明書取得之廠地,其中一部分經劃入都市計畫住宅區,並領得建築執照,完成一般住宅建築,申辦土地分割移轉登記疑義


內政部69.10.22台內營字第四七七四八號函

一、關於興辦工業人依獎勵投資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領得工業用地證明書並准予工廠設立之廠地,嗣經劃入都市計畫範圍,其廠地之移轉是否仍受獎勵投資條例有關規定之限制,前准經濟部69.4.16經(六九)工一二一六六號函釋略以:「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之土地,非屬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第五項所稱:「編定之工業用地」且亦無解除工業用地編定之情事,故在現行法令未修訂前,廠地雖劃入都市計畫範圍內,其移轉應仍受有關規定之限制」。

二、惟依都市計畫之法意精神,土地既經依法定程序納入都市計畫,自應依其分區使用性質管理,俾以維持都市計畫之正常發展。

三、又依本部67.6.14台內營字第七九二九五七號函說明二研商結論:「現有依獎勵投資條例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及准予工廠設立登記之廠地,因擬訂都市計畫違反土地使用分區之處理措施」所釋處理原則似與上開經濟部函釋亦略有出入。

四、本案五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憑工業用地證明書取得之廠地,其中一部分嗣經劃入都市計畫範圍住宅區,並憑宜蘭縣建設局核發之建築執照完成一般住宅建築。目前本省各縣市憑工業用地證明書取得之廠地,經劃入都市計畫住宅區者,尚有數案,其廠地經劃入都市計畫工業區內者,在管制上尚無衝突,如其廠地經劃入都市計畫住宅區或其他分區使用範圍內者,則其使用管制上不無衝突之處。諸如住宅區及農業區土地,尚應作原來之工業使用,致有礙居住或農業生產等情事。是以為期統一管制計,原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之工業用地,一經劃入都市計畫範圍內者,應依照 本部67.6.14台內營字第七九二九五七號函意旨,除可繼續作從來之使用外,概應依照都市計畫分區使用別使用,而免再受獎勵投資條例有關規定限制,以符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