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計畫法第廿四條之規定申請自行擬定細部計畫,其面積有無限制,又該土地所有權人部分未同意時,可否准用土地法第卅四條之一規定辦理
內政部71.8.6台內營字第九三二四八號函
一、查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申請擬定細部計畫,其範圍不得小於一個街廓,但有明顯之天然界線者,不在此限,前項街廓係指都市計畫範圍內四周被都市計畫道路圍成之土地。」準此,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計畫法第廿四條之規定申請自行擬定細部計畫,其面積自應依照上開規定辦理。
二、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依都市計畫法第廿四條規定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得申請自擬或變更細部計畫,惟為維護該土地權利關係人之利益,同法省施行細則第十條特予規定申請人必須檢具土地權利關係人之同意書;是以該土地權利關係人部分未同意時,自不得申請自擬或變更細部計畫;至可否準用土地法第卅四條之一規定辦理乙節,經查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者,縱令實施之結果,使其土地或建築物權利或價值有所變動,但此究與單純之共有土地或建築物之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不一,應無土地法第卅四條之一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