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示建築執照之申請人可否由法人與自然人共同為之,及其登記分割等產權處分疑義,請查照轉行。
內政部函 76.06.12.台內營字第511254號
說明:
一、本案依○○○君76.05.30.申請書辦理。
二、按法人與自然人均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為民法第一編第2章所明定,是建築執照得由兩者名義共同為之,且申請建物登記亦無禁止之規定;至其日後辦理建物分割時,除須經所有權人同意,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辦理,尚無限制;惟私立學校財團法人產權之處分尚須依私立學校法規定報經教育主管機關之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