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函請釋示已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20條規定,循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訂定容積移轉相關規定辦理者,得否適用該辦法第11條之規定乙案
內政部102.6.10台內營字第1020212432號函
一、查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20條,係93年間該辦法修正時,考量部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已循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訂定容積移轉相關規定並已執行,爰增訂「......中華民國93年6月30日修正施行前,已循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訂定容積移轉相關規定者,得依其都市計畫規定辦理容積移轉。其計畫規定之執行如有困難者,得依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變更之」。準此,接受基地於93年6月30日前已循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訂定容積移轉相關規定者,所有權人申辦容積移轉時,得就都市計畫或上開辦法擇定一種規定辦理,尚不得就各該規定予以割裂適用。
二、至於計畫規定如有困難者,前開條文後段已有規定得依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變更之。此外,個案申辦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涉及都市計畫執行事宜,依法係屬貴府權責,請本於權責自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