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學校師生及員工人數達五百人以上,申請新建、增建建築物需否設置專用下水道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87.8.18營署公字第20411號函
下水道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按學校產生污水之性質與社區類似,於申請設校時,下水道主管機關自得視當地環境情況,依前揭規定,指定該校設置專用下水道。本案學校若未設置專用下水道,而新申請增建廚房或活動中心等建築物,是否應設置專用下水道?請貴局就實際情形,逕為處理,若有污染之虞,自得依前揭規定,指定該新建建物設置專用下水道;至人口計算標準,準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四十一條,化糞池使用人數「建築物用途」五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