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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起造人於申請農舍建造執照期間意外死亡,其繼承人得否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之限制,而重新或繼續申請農舍建築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92.05.30.營署建管字第0920028012號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4月3日農輔字第0920117970號、92年4月4日農輔字第0920116510號函辦理。

二、案經轉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5月13日農輔字第0920125641號函略以:本案起造人於申請農舍建造期間意外死亡,其權利尚未具體形成,似可認定。另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1年2月19日農輔字第0910108666號函示:「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係依農業用地取得日期之不同而有所差異,在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89年1月28日)前取得(包括繼承、贈與、買賣、拍賣等)之農業用地,得依據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規定申請興建農舍,均不受申請興建農舍需有最低面積、土地取得應滿一定時間…等等規定限制,以保障原擁有農業用地之農民權益。…對於在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後取得農業用地,無自用農舍而需申請興建者,訂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俾據辦理,故本案若於該條例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而申請興建農舍,應依該辦法規定辦理。」已有明示如附件,請參考。若仍有疑義,因涉及事實認定,宜請檢具具體圖說資料逕向當地主管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