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自來水用戶總表分攤水量徵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是否符合下水道法立法原意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4.8.18營署工程字第0940041500號函
一、下水道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用戶使用下水道,應繳納使用費;其計收方式依第1款規定,按下水道用戶使用自來水及其他用水之用量比例計收,又第2項規定使用費計算公式及徵收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前開規定係基於使用者付費精神立法。貴處徵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係依據「台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執行,依法有據,毋庸置疑。
二、本案所稱該大樓因自來水總表度數與分表度數總和差距頗大乙節,似屬個案認定,請貴處本諸權責,洽自來水事業單位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