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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申請在都市計畫地區,利用共有土地內連棟建築其中一部分建築物個別設廠,其空地面之認定

內政部70.6.22台內營字第一三九五一號函

一、按建築物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須經領得使用執照,此為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所明定,領得建物使用執照而基地未個別分割登記者,自無本部61.8.24台內地字第四八○一三三號函之適用。

二、又都市計畫住宅區內工廠之設置、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應僅限於建築物之底層或地下層,且作業廠房面積不得超過五十平方公尺,本案應請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