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為法人時應以何人為法定代理人,是否得以委託方式委由公司員工代為行使職權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88.10.04.台88內營字第8874820號
說明:
一、復貴府工務局87年7月29日88高市工務建字第18987號函。
二、關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為法人,是否得以委託方式委由公司員工代為行使職權乙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明文,本條例所定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該條第2款為設有管理委員會者,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故在規約中對於法人之管理委員事務執行方法另有規定者,自應從其規定。無規定者,由公司員工代為行使職權係公司業務內部行為關係,其代理行為非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