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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廳函轉台中市政府函為所有權人因購得法院拍賣之不動產,但未辦理點交,該府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91條規定處分產生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87.06.17.台內營字第8772095號

說明:

一、復貴廳87年5月19日87建四字第6161899號函。

二、有闕所有權人因案取得法拍屋,但未辦理點交,買受人是否得以未辦理點交規避建築法處分乙節,按行政制裁,係對違反行政義務者,施以之處罰。原則上,係以行為時所違反之法令處分之。本案違法行為如發生於買受人已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時,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規定,該買受人自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為係爭建物之所有權人,不因有無點交而免除其行政義務。至如該處分係對原建築物所有權人所為,買受人是否應負清償罰鍰乙節,按行政制栽係違反行政義務之制栽已如前述,本案如原建築物所有權人確為違反行政義務之人,且業受有罰鍰處分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並無負擔給付罰鍰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