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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非屬公寓大廈之一棟一戶建築物之機電設備空間是否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02.03.營署建管字第1010005757號

說明:

一、復 貴所101年1月29日101天建字第0129-1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16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分別為:「依法設置之……機電設備……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但機電設備空間、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面積之和,除依規定僅須設置一座直通樓梯之建築物,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規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外,其餘不得超過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五。」及「……但設於公寓大廈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之機電設備空間,應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是非屬公寓大廈之一棟一戶建築物之機電設備空間即無前揭第2項但書規定之適用,應依前揭第1項第2款規定進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