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集中興建之國宅,承購人於居住滿二年後,申請該國宅產權之二分之一出售予他人請釋案
內政部74.6.13台內營字第三一九九○七號函
一、查國民住宅承購人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轉售他人時,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並無必須全部轉售限制,應可從其約定。惟同條文規定,國民之轉售應請該管國民住宅主管機關衡酌約定及將來管理維護等問題,本於職權逕行核處。
二、至於國宅產權二分之一之承買人可否按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承借國民住宅貸款乙節,為免將來債權發生糾紛產權二分之一之承買人不宜准予承借國宅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