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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是否僅限主要計畫第一期計畫或尚包含其他地區疑義乙案

內政部92.6.17台內營字第0920007402號函
按「...未發布細部計畫之整體開發地區,人民申請建照案件,請省(市)、縣(市)政府衡酌實際發展情形,並慎重考量未來整體開發之實施,本於職權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核處」,前經本部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台(八五)內營字第八五八四七六七號函(諒達)示在案;準此,如有人民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申請核發建築執照,貴府得依前開函示辦理。至上開條文但書有關發布已逾二年之主要計畫之規定,係指整個主要計畫地區,並不限於第一期發展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