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新開發工業區」解釋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2.6.10營署工程字第0920031170號函
新開發工業區應依下水道法第八條之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其目的在防治廢水污染,惟規定其規模,俾利遵循。故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稱「新開發工業區」有二,其一為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開發供事業設廠之地區;其二為事業於政府依法劃設供工業使用之土地設廠,其基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之事業,皆為應設置專用下水道之範疇。
內政部營建署92.6.10營署工程字第0920031170號函
新開發工業區應依下水道法第八條之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其目的在防治廢水污染,惟規定其規模,俾利遵循。故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稱「新開發工業區」有二,其一為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開發供事業設廠之地區;其二為事業於政府依法劃設供工業使用之土地設廠,其基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之事業,皆為應設置專用下水道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