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詢 貴府有關「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營繕工程」承攬廠商資格,是否符合「下水道法」第21條規定乙案
內政部97.4.17內授營工程字第0970803088號函
下水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用戶排水設備,應由登記合格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裝。承裝商僱用之技工,應經技能檢定合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依前開規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係採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皆得承裝之雙軌制運作方式;所稱承裝技工資格,本部於97年3月20日以台內營字第0970800940號令發布,並於97年3月25日內授營工程字第0970802379號函各機關在案。而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資格,本部於97年3月20日以台內營字第0970801667號令發布,並於97年3月26日以內授營工程字第0970802386號函(均諒達)各機關有案,請 貴府參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