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可否適用停車場法第十一條之排除規定

內政部81.1.16台內營字第七九六七六八號函
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之使用管制,都市計畫法第三章及第四章分別訂有明文,其適用範圍與管制規定並不相同。停車場法第十一條「都市計畫範圍內未使用之公私有空地,設置平面式、立面式、機械式或塔台式臨時路外停車場...不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限制」之規定,顯僅排除依都市計畫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條規定所劃設使用分區之管制規定,並未排除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使用管制規定,是以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作臨時建築之使用,仍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