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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徵詢 貴單位辦理「102年度住宅補貼」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之意願一案

內政部營建署102.5.22營署宅字第1022910375號函

一、內政部102年度住宅補貼計畫,計辦理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5千戶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3千戶,預訂於102年7月至8月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

二、檢附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及金融機構辦理「102年度住宅補貼」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說明各1份(如附件一、二、三),若 貴單位願依該辦法及說明承辦本貸款,請於102年6月14日前惠復。

三、經復具辦理意願,即具備辦理資格,本署不再另行函文告知。於函詢期間結束後,將刊登 貴單位於本署網頁之本貸款承貸金融機構名單,貴金融機構即得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受理核定戶申請貸款事宜,並請依「金融機構申撥購置住宅貸款及修繕住宅貸款國庫補貼利息作業程序 」及「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轉貸須知 」規定辦理(參閱本署網頁─政府資訊公開─主動公開資訊─中央法規─營建法令─國民住宅篇)。

四、檢附「內政部自購(修繕)住宅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及「切結書」各1份(如附件四、五),供 貴單位辦理內政部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參考使用。

五、倘 貴單位具辦理意願,請於函復本署時,一併填妥「金融機構辦理住宅補貼聯絡人資料表」(如附件六)。

六、本購置住宅貸款得搭配財政部主辦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


文件檔案: 附件一至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