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分院查詢私有土地供公眾通行之既成巷道指定建築線等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76.12.21.營署建字第013037號
說明:
一、復貴分院76.11.24.北板分元刑敬字40983函。
二、關於供公眾通行道路之認定,本部66.08.26.台內營745210函及71.11.24.台內營122110函釋在案、至其廢道等程序問題亦經本部66.06.10.台內營字第730275號函釋示有案。
三、建築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現有巷道建築線之指定得由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之,其辨法於省(市)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另本案所稱政府機關占用私人土地闢建之「紅磚人行道」,該人行道如係都市計畫道路之一部分,即不得計入法定空地,其建築線之指定亦應依上開法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