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寬度五十公尺)興建地下停車場,其地面層中央卅公尺寬設置綠帶等,兩側各留設十公尺寬道路通行,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疑義
內政部86.1.24台內營字第八六○一二六七號函
按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十一點規定,道路用地地下得多目標作停車場使用,惟道路寬度應在廿公尺以上,並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通道。本案台中市政府擬於道路用地地下二層設置停車場乙節,尚符前揭方案規定;至於其地面層部分可否於中央卅公尺寬綠帶設置樓梯間、天井、殘障停車場位等,兩側各留設十公尺寬單行道路連接地下停車場出入口,方案中並無明文規定,仍請審酌本案該公共設施規劃設置之機能及對鄰近地區之交通衝擊影響情形,本於職權自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