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同時具自然人暨公司行號之法定負責人身份,其所佔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89.05.19.台89內營字第8983425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89年3月28日北市工建字第8930776700號函辦理。
二、按公寓大廈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業有明定,法人與自然人係屬不同人格,本案自然人雖具同為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之之公司行號之法定負責人身分,計算所占區分所有權比例時,應無須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