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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前,得否由繼承人申請解除套繪,並辦理土地標示分割登記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8.05.15營署建管字第1081072724號函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1月30日農企字第1070253834號函及內政部地政司107年12月24日內地司字第1071357885號函辦理,並復奉交下臺端107年11月20日華信昌(營)字第1071120號函。

二、按民法第1147條及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另按本部89年9月15日台內營字第8985990號函示略以:「按民法第759條所稱之『處分』,係指物權處分行為,亦即移轉或設定各種不動產物權而言,而不包括買賣或租賃等債權行為在內......。至本案建築基地所有權人死亡,以其全體繼承人為起造人申請建築,係就公同共有物為使用,屬公法上之法律行為,尚未發生物權之變動,與民法第759條所稱之『處分』,係屬物權處分行為,二者間尚屬有別。是建築基地繼承人於未辦畢繼承登記前申請建築,得出具除戶之戶籍登記簿、戶籍謄本、繼承糸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作為該建照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據以申請建築。」又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除:一、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二、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三、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 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零點二五公頃以上。」是農業用地土地所有人之繼承人,符合上開民法規定已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者,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申請解除套繪,自得以全體繼承人身分提出申請。如有個案疑義,請檢附具體書圖文件,逕向建築物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

三、至涉及土地標示分割登記1節,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上開108年1月30日函及內政部地政司上開107年12月24日函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