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都市計畫依法實施禁建未達二年者,如原為禁建失效後不得再為延長禁建至滿二年
內政部69.10.22台內營字第四四二五四號函
一、查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最長不得超過兩年,期滿即不得再行禁建。
二、按依都市計畫法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得先劃定計畫地區範圍,經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後實施禁建,禁建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同法第八十一條定有明文。是原定禁建期未達兩年者,固得延長至兩年,但其延長禁建,應在原定禁建尚未期滿之前為之,如原定禁建期滿,即喪失其得為延長之依據,自無從許其延長。
三、台南縣所轄變更及擴大善化都市計畫等六個都市計畫於辦理通盤檢討前之公告,未依規定登報週知,經本部核示應作適法之補正,於辦理補正程序中,可否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再行辦理禁建一案,經查該等地區於辦理通盤檢討時業經辦理禁建,並已屆滿禁建期限,依上開條文之規定,應不得再行辦理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