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函為建築師法第6條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1.10.18.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13216號
說明:
一、復貴府91年10月2日府工管字第0910159626號函。
二、建築師開業,應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並以其登記開業之省(市),為其執行業務之區域。其在其他省(市)執行業務時,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登記,免設分事務所,建築師法第6條已有規定。至向非建築師事務所所在區域之地方主管機關登記是否應每年辦理乙次,法並無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