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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疑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68.01.16.台內營字第820669號

說明:

一、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67年10月13日北師會(總)字第1875號致本部營建司函辦理。

二、上開條款所稱「深度在三十公尺以上」乙語,如建築基地非為矩形方正之一宗土地時,基地深度係指其平均深度(計算平均深度時,基地依省(市)畸零地使用規則之規定應保留與鄰地合併使用部分應予扣除),至該建築基地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上開條款規定者,其深度未滿三十公尺部分,為考慮建築物之整體設計及市容觀瞻,自仍應准予超過三十五公尺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