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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宅等候優先戶於等候配售期間曾將該「購屋儲蓄存款」提領,其等候承購資格之認定疑義

內政部87.7.7.台(87)內營字第八七○六○六七號函

一、本部83年9月27日台(83)內營字第八三八八四三二號函對於購屋儲蓄存款戶經列入優先等候名冊後,其存款本息至獲配國宅止,中途不得提領已有明釋;且為杜爭議,該函中亦建請貴府宜將此規定於受理申請等候名冊登記之書表及公告內敘明。

二、本案等候戶為治父喪而提領存款,其情雖可憫;惟與為鼓勵民眾儲蓄購屋,賦予優先承購國宅權利之立法意旨不符,所請礙難照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