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囑查道路是否為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及單純開闢道路是否應適用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7.08.13.營署建字第19487號

說明:

一、復貴院87年7月21日中分信刑華87上訴42字第10687號函。

二、按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或雜項工作物,為建築法第4條所明定。道路並非上開所稱之建築物。

三、查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係依建築法第97條之1訂定,其適用對象係以作為開發建築使用之山坡地為對象。至山坡地單純開闢道路,若非作為開發建築使用,即無該辦法之適用。